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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 抛扔要受罚

2014-10-27 10:44:00来源:枣庄晚报作者:张琛

省法制办日前公开《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征求意见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寄递企业因抛扔等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,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,倒卖用户信息,盗窃、冒领、倒卖寄递物品的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  晚报讯 (记者 张琛)省法制办日前公开《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征求意见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寄递企业因抛扔等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,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,倒卖用户信息,盗窃、冒领、倒卖寄递物品的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  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,应当拒绝收寄,已经收寄的寄递物品,应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。对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,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,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对不需要没收、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,应与用户取得联系,妥善处理。寄递企业在收寄、分拣、运输、投递等环节,应做到规范操作,严禁抛扔、踩踏、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。运输寄递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家和省道路交通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,并采用统一的运输专用标识。

  寄递企业发生重大服务阻断、暂停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寄递安全的情形时,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的,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违反本办法,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的,由邮政管理机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:私自开拆、隐匿、毁弃或者非法扣留、扣查他人寄递物品;以围堵、拦截、聚众闹事等形式,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;非法拦截、强登、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;盗窃、冒领、倒卖寄递物品;倒卖用户信息。

    http://epaper.632news.com/zzwb/html/2014-10/27/content_31869.htm

初审编辑:张敏
责任编辑:田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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